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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时间:2023.01.21

近日,省财政厅联合江西银保监局、省公安厅、省卫健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民政厅印发《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赣财规〔2023〕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问:制定《实施细则》的背景是什么?

答: 为进一步发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扶危济困的积极作用,解决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管理层级较多、统筹效率较低,结余过大时缺乏筹集封顶机制,使用范围窄、程序繁琐,追偿比例低,缺少核销规定等问题,2021年12月,财政部等五部委修订印发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07号令,以下简称107号令),从2022年1月起执行,并要求各省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为贯彻落实财政部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救助基金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会同江西银保监局、省公安厅、省卫健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民政厅五部门对原《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赣财法〔2013〕15号)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实施细则》。

问:《实施细则》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目前我省救助基金管理存在结余资金量大、垫付率低、追偿比例低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体制,提升救助覆盖面和便利度,提高救助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我们按财政部107号令要求,加强救助基金的省级统筹,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依法依规确定一家专业机构具体承办救助基金管理业务,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适当扩大救助基金使用范围,压缩办理时限,规范和优化救助基金申请和审核流程。

问:《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部分为总说明,规范了《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各相关部门职责、政策宣传等内容。

第二部分为救助基金的筹集,包括救助基金来源、提取和缴纳等内容。

第三部分为救助基金的使用,列明救助基金垫付范围、时间、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申请和垫付流程等内容。

第四部分为救助基金的管理,包括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监督、信息公开、财务报告、变更,救助基金账户管理、救助基金追偿、偿还和核销、信息报送等内容。

第五部分为法律责任,明确救助基金管理相关部门、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部分为附则,对《实施细则》中的受害人、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等名词的概念进行了详细规范。

问:《实施细则》如何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答:《实施细则》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一方面,适当扩大救助基金使用范围。具体来说,一是扩大救助对象范围,增加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为救助对象。二是延长救助时间,将垫付抢救费用时限由72小时延长至7日。三是扩大垫付的丧葬费用范围,将骨灰寄存和安葬等服务费用纳入垫付范围。另一方面,强化高效便民服务。具体来说,一是明确扶危救急、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救助基金管理原则。二是要求有关部门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救助基金政策,为申请使用救助基金提供便利。三是压缩办理时限,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到3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划转资金。四是要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建立信息系统,规范救助基金网上申请和审核流程,设立热线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能够及时受理、审核垫付申请。

问:《实施细则》在救助管理方面有哪些创新举措?

答:1.理顺救助基金管理体制。按全省统一政策、集中管理、部门分工负责、专业机构运营的管理原则,省财政厅为省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履行牵头主责,会同相关部门成立省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并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救助基金管理,发挥自身专业和渠道优势,提高救助基金使用和管理效率。

2. 完善救助基金筹集制度。一是省财政厅和省银保监局根据当年财政部和银保监会确定的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报省政府同意后确定本省的具体提取比例。二是新增救助基金筹集封顶机制。全省救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上一年度支出金额3倍以上的,本年度暂停提取。

3.规范财务绩效管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垫付情况。救助基金的管理费用列入本级预算、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省财政厅依法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年度考核、监督检查、压实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相关责任,建立与考核结果挂钩的经费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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